56、无证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无证开采,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7、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答:6年。每次保留2年,最多保留3次。
58、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59、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基本原则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60、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包括哪几方面?
答:(1)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3)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4)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6)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査、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7)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