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24号)要求,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林业等专项规划,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建设、国土绿化、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的管控。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工作,编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耕地集中整治区,引导耕地整合治理,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继续保留。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格一般耕地使用管理。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一般耕地。新建光伏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经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备案的试点项目区内,因耕地零星分散、规模较小、不易耕作、生态需要、污染严重等情形,以及农村道路、沟渠、农村居民点还建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申请调整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的 10%,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立项或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由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平衡分析,因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和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全面推进耕地“进出平衡”
(五)明确耕地“进出平衡”范围。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异地复垦“进出平衡”方式补充耕地。未完成上一轮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耕地恢复方案,有目标、有计划稳妥推进耕地恢复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稳中有升。
(六)实行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使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灌溉与排水沟渠;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项目形成的水库水面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实施、谁补充”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七)拓宽耕地“进出平衡”渠道。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在荒山荒坡上发展林果业,鼓励在符合林草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逐步退出,整治为耕地。国土二调为耕地、三调为非耕地的地块,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国土二调、三调均为非耕地的地块,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复垦新增的耕地,可选择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其中,三调为林地,除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情况外,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八)建立“进出平衡”工作机制。每年一季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需求进行摸底,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备案的方案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逐地块调查测量转入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省级核查通过后,会同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等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转入耕地认定,对符合认定要求,出具转入耕地认定意见,在国家和省监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九)实施耕地集中连片整治。统筹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综合整治,实施耕地恢复补充、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每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建成1个以上“百千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工程,并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在试点项目区内,探索开展零散耕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实现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涉及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现状地类或种植属性调整的项目,及时纳入日常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进行统一变更。
(十)建立耕地生态补偿机制。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实行有偿调剂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无法落实的,可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具体价格根据耕地恢复成本由各县(市、区)之间协商确定。市域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指标的,相应调整县(市、区)双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并在规划调整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县(市、区)耕地保护任务。
三、压实责任提升保护实效
(十一)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精准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逐级与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对耕地流失严重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行“一票否决”。未按规定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由省冻结该县(市、区)同等规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恢复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在市级以奖代补考核中通报表彰并予以资金奖励。
(十二)稳妥有序推进田长制度。开展“田长制”试点并逐步推广,建立县、镇(乡)、村、湾(队)田长责任体系,探索“耕地智保”手机APP监测软件开发应用,完善耕地保护联动协作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奖励制度,推动耕地保护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现对耕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形成“发现—核实—处置—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处置机制。
(十三)强化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保护耕地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耕地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乡镇、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发出预警,协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加强农村流转土地监管,统筹推动撂荒地复耕复种。林业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计划,带位置实施国土绿化,占用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财政部门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共同推进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要求。
(十四)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和国办发〔2020〕44 号印发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稳妥审慎处理,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和国办发〔2020〕44 号文件印发后,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五)加强耕地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各地要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小视频、漫画、以案说法等方式,全方位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耕地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监督,努力营造“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各地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按照“系统谋划、先易后难、统筹推进”的原则,稳妥审慎处理,坚决杜绝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耕地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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