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孝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孝感市林业局)! 今天是

孝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孝感市林业局)  >  专题活动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监察信息 > 
孝感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24 11:51      |      来源:      |      浏览次数:      |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含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下同)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经整改后仍在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或土地例行督察违规用地面积整改到位率不足80%的;

(四)因县(市、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一)辖区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经整改后仍在15%以上的;

(二)辖区年度内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较大,造成所在县(市、区)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未通过验收的;

(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对行政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年度内村(社区)区域内新增违法占用耕地1亩以上,且不能完成整改,又未及时制止报告的。

第六条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年度内累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耕地10亩以上,或者违法总用地量20亩以上,且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追究用地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经整改后仍在15%以上,导致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被问责的;

(二)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导致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被问责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一)对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等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

(二)对违法用地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负有相应执法监管职责部门不履行执法查处等法定职责的。

第九条问责的方式主要为:

(一)批评教育,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暂停履行职务、解除职务、解聘等;

(三)纪律处分。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程序: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违纪违法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涉及职务(岗位)变动或身份资格变化的问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其它方式的问责,由各级党委、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实施。

(二)对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村有关责任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扫描分享














主办单位:孝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孝感市林业局) 技术支持:孝感市门户网站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地址:孝感市澴川路219号 电话:0712-2310929

ICP备案:鄂ICP备0501585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9000049 鄂公网安备42090202000171号